副标题副标题副标题副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1分)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1分)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1分)
(4)行政行为被宜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相对人所获取的一切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所给予相对人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