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楠,女,1957年4月19日生,满族,南方××大学毕业,××市人,现任××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市××路×号。
被申请人:李师达,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生,××省××市人,系××市××广告公司职员。
请求事项:
1、判令被申请人人向申请人给付房租欠款9100元,水电费1219.8元。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承租申请人自有的位于××市××路××号房屋,租期为一年,从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4日止,月租金为人民币1300元,被申请人应于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交清。同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被申请人应当向申人人交付首月租金1300元,还应当交付2600元作为押金,每月的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此外,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否则,应当赔偿对方两个月的租金;逾期30天仍不能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收回该出租房屋,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将房屋交给被申请人承租使用,被申请人依约向申请人交付了2600元押金,并逐月支付租金至2006年5月。但从2006年6月起被申请人不再交付租金,其他费用也开始拖欠且于2006年8月23日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申请人在其草拟的《退租协议》上签名。
综上,被申请人未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给付房租未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已构成违约,其后又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截止目前,被申请人尚欠付申请人房租款人民币9 1 00元,水电费等费用1219.8元。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水电费催缴单为证。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其所欠付的房租款、水电费,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