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3O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县××村。于201O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于以被告人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3月5日,由审判长肖×英、人民陪审员曾×飞、人民陪审员杨×刚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杜×梦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华出庭支持公诉,张×的辩护人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师××提出张×是在吸食毒品后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的意见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与其朋友熊××(女)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清晨出现神志不清的症状。当日上午,张×带着熊××,驾驶×市规划局所有的、牌号为湘AD1939的银灰色本田商务车,在×市政府广场乱转。张×的家属及同事劝其下车,张×拒不下车并阻止熊××下车,双方僵持至次日凌晨。10月26日凌晨,张×将车驶离市政府广场后又在市内道路上乱转,在迎宾路至省军区大门口之间的马路上,刮擦李××驾驶的湘AT3541出租车车身。清晨6时40分左右,张×开车闯进中专湖南省委机关大院。张×驾车在省委大院内乱闯,先后撞倒或刮蹭武警战士曾××、李×、吴×、陈××、林××、王××,并先后将吴××、李××、陆××、龚××驾驶的、在路面正常行驶的四台轿车不同程度撞坏。最终,张×驾驶的车辆被截停,熊××被解救。经法医鉴定,武警战士曾××头面部多处软组织裂伤并右腓骨骨折,构成轻伤;在省委大院内受损的四台轿车经修复,共花费修理费25624元。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处理的过程、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吴××、李××、陆××、龚××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肖×英
审判员:曾×飞
代理审判员:杨×刚
2011年3月8日
书记员:杜×梦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