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理由有二:首先,甲系集体性质企业的副厂长,属于公司、企业人员的范围。其次,甲利用自己掌管的进原材料的决定权,多次从进原材料的单位收受回扣计40余万元,用于个人建房,属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完全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
注:分析本案主要应注意,按照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不要混为一谈。区别两罪的关键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实施相同行为的,也应定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