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罪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法,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主刑不再执行(1分);
(2)数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都被判处拘役或者都被判处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超过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2分);
(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用相加原则,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2分);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相加原则,即附加刑与主刑相加,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