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1分)。前者指公诉人或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案件实体事实,有贵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1 分):后者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实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提出或主张该事实的公诉人或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1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民事诉论证明责任承担采取如下方式:
(1)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2分);
(2)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当事人应当就合同的订立事实和生效事实负举证责任(2分),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撒销的当事人对相关的引起合同变动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2分);
(3)诸如医疗纠纷案件、环境污染诉讼等特殊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2分);
(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2分):
(5)裁量的举证责任分配,即为防止根据上述规则分配证明责任倒置结果上的不公平,法官可以栽量分配举证责任(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