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继承人的,如几个继承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具体到本案中,应推定李大成先死亡,其次是李晓光,最后是李蓓蓓。 (2)李大成遗产1.2万元应分别归李晓光与郭氏继承,各得6000元;李晓光生前留下的3万元,除去儿子的2000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李晓光个人财产为1.4万元,加上其继承父亲的遗产6000元,其中3000元归其妻子,共计1.7万元应由其妻子、儿子和母亲共同分配,每人得到0.57万元。李蓓蓓原有财产2000元,加上已分的0.57万元遗产,共计0.77万元,应由其母亲王平全部继承。王平个人财产1.4万元,加上3000元,再加上继承的遗产0.57+0.77万元,共3.04万元,可以由其父全部继承。郭氏继承李大成的6000元和儿子李晓光的0.57万元,共计1.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