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副标题副标题副
甲厂与乙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厂大衣1000件,价款30万元。货物由乙公司自提,提货时由乙公司验货付款。11月16日,乙公司带车到甲厂,对大衣验货后表示满意,即付清货款。双方商定第二天早上开始装货。当天夜里甲厂又收到丙商场的一份订单。对方愿意以35万元购买1000件大衣。甲厂见有利可图,即将该1000件大衣连夜运到丙商场,致使乙公司没能按时提
货。问:甲厂对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解析:甲厂应承担以下几项责任: (1)继续履行。因为乙公司还需要这批货,而甲厂也有供货的能力。
(2)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没能按时提货而丧失的商机损失,以及所多支出的运输费、人工费等。
(3)迟延履行期间乙公司支付的30万元货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