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解析:(1)某甲和某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某甲和某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某甲和某丙之间有质押字据并已将音响设备交付某丙占有,所以质押关系有效。
(3)某丙和某丁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和留置法律关系。
(4)对该设备,应由某丁优先行使其权利,因为留置权是为了恢复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而发生的权利,在各担保权中应最优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