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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公司应承担责任,电力公司的高压线,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某乙的人身损害的结果,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构成特殊侵权。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2)某甲违章翻建三曝半楼房,特别是东边阳台距离高压电线只有40厘米,而未能采取安全防范,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乙的损害负有一定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