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副标题副标题副
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地方政权建设方面的新发展。
(1)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有权依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3)取消人民公社,恢复乡建制,设立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增加了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设置,主席、副主席为大会主席团的成员。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4)加强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设; (5)加强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