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约束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举证责任应该由甲乙一方来承担。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 本案中,丙不知道甲乙之间存在财产协议,丙应为善意第三人,甲乙之间关于财产协议的约定不应对抗丙,也即对此债务,应该用甲和乙的共同财产清偿。
(4) 若甲乙之间的约定是在甲生意亏损之后所做,该约定对之前的债务没有效力,只能对之后产生的债务有效力。所以,对于本案来说,对丙没有效力,应当以甲乙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