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擻销的原因在结婚前或结婚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台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②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③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
④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⑤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撒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