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指在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环墙污动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2)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
(3)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级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结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而后果一且出现,往往为时已晚,无法救治。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法律措施主要有:
(1)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即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城规划、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使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
(2)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