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正确认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关系是理解整个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前提。
(2)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1款对“环境噪声”所作的立法解释,“环境噪声” 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比较两者的立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超标。而这个标准就是国家或地方有权机关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以内排放的噪声可称为环境噪声;对于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排放噪声并且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则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3)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关系可以这样来概括:有环境噪声未必构成环境噪声污染,而存在环境噪声污染就必定有环境噪声存在。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两者更不能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