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符合该条件)
②必须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街道办主任指示下属城市监察分队将李某的小吃店查封行为,符合该条件)
③必须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若法院确认了前述两个条件并通知该街道办事处应诉,那么该街道办事处就成为了本案被告。
(2)不应该。《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原则包括两项内容:
①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②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本案中,李某要求变更租金,属于合理性而不是合法性的范畴,所以法院不应该受理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