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B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17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法律,无论市公安局是否维持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B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2)被告应该在接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管辖异议。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 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