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肖××,男,1980年3月20日生,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学毕业,住北京市××路××号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路××号××大楼××室,法定代表人:万××,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更换样机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电脑。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20日,肖××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50台电脑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是2010年10月30日,供货人每拖延一日交货支付总金额0.5%的违约金。同时规定合同生效1周内,购买人应支付总价款的30%,2周内支付至总价款的80%,余款在合同全部履行后1周内付清。合同签订后,肖××即按照合同的约定于2010年9月21日支付货款53000元,此后又于2010年9月27日和9月29日分别支付货款77000元和20000元,至此,实际支付货款计150000元,超出合同约定的80%。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直到2010年9月30日仅提供1台样机,经检查发现该样机某些配件以旧充新,不符合合同要求。肖××3次要求更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置之不理。2010年11月14日后,肖××委托律师两次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处理方案未果。上述事实有合同及支付凭证为证。
综上,申请人完全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被申请人不仅不按合同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电脑,还迟延交付剩余电脑,违反了合同约定。故,根据双方约定,现依法提起仲裁。
此致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肖××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