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状
×检×诉[2005]21号
被告人,周中厚,男,1949年3月2日出生,大学毕业,××省××市人,原系××海关关长,身份证号码为:×××……,住××省××市海河小区30号1栋402室。200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中厚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查明:
2003年4月18日,被告人周中厚违反有关规定,批准××贸易有限公司享有“先放后征”的优惠待遇。同年7月,××贸易有限公司代理报关进口汽车配件36个集装箱,对这批涉及走私的车身总成,本应该依法查处,但被告人周中厚却应张盾的要求,同意作罚款退运处理。2003年初至2004年底,李腾龙、张盾代理报关进口的货物,多次因涉嫌走私被××海关和×××海关查扣。应李腾龙、张盾的要求,被告人周中厚多次以××海关关长的身份与上述两海关交涉、说情,要求放行被扣货物。2004年6月,海关总署通报即将有一艘运载25000吨原糖的走私船停靠××港,被告人周中厚立即将情报内容透露给张盾。同月,25000吨原糖(货主是李腾龙)在××港务局码头卸货后被××海关查扣。海关总署派人前往调查,被告人周中厚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应付海关总署的调查。此外,被告人周中厚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李腾龙、张盾获取非法利益的过程中,前后5次在香港收受李腾龙贿赂的港币180,000元、美元50,000元;在香港、广东等地先后7次收受张盾贿赂的人民币2,000,000元、港币30,000元、美元50,000元、劳力士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44,098元)、CHRONSSWISS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2,000元)、奥林巴斯牌C-1400L数码照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40元)。到案发时为止,被告人周中厚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港币210,000元、美元100,000元、手表两块、照相机一部。
2005年4月,××市××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林小锋和董事长的杨新立密谋以“少报多进”的手段走私进口小麦、油菜籽,决定先由杨新立去找被告人周中厚说情,并向周表示走私成功后送给其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人周中厚表示不会去查处他们的走私犯罪活动。2005年4月24目,25998吨小麦运抵××港,林小锋向××海关申报纳税的数量仅为5999.5吨,另19998.5吨没有申报,偷逃税款45,078,224元。同年5月6日,30848吨油菜籽运抵××港,林小锋仅申报了2960吨,另27888吨未报关纳税,偷逃税款15,332,414元。两批走私货物共偷逃税款60,410,638元。走私成功以后,同年6月初,杨新立将一个存有人民币2,000,000元整的存折送到被告人周中厚的办公室,周中厚收下了该存折。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周中厚所收受的资金和手表、相机等为证。后被告人的妻子王玉华主动退出人民币1,500,000元、存有90,000美元的定期存折一张、港币200,000元、手表两块、照相机一部。
本院认为:周中厚作为党多年培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顾国家利益,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规定,周忠厚犯有贪污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应依法提起诉讼。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波
武小龙
2005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