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提捕字(2007)××号
犯罪嫌疑人钱××,男,1963年5月6日生,高中文化程度,××省××县××镇人,无正当职业,汉族,住该镇胜利街16号,1982年7月高中毕业,1983年在该镇轴承厂当工人,1987年辞职。198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该犯钱××,2007年××月××日因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钱××涉嫌盗窃一案,经工行报案由我局立案侦查。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钱××有以下犯罪事实:
2007年8月15日晚上11时许,钱××开一辆小货车来到国美电器商行仓库旁,从仓库窗户进入仓库内,并将仓库内的一台创维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三洋牌全自动洗衣机和一台海尔环保节能电冰箱盗出,随即将上述赃物运到其空闲的一套住房内存放。次日,该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22日,钱××再次如法实施盗窃时,被蹲堵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所窃电器已被全部查获。在拘留期间,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窃电器价值人民币1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所窃得的电器和人民币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钱××盗窃电器与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人民检察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 ×× 月 ×× 日
附:1.本案卷宗×卷××页。
2.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