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诉[2006]×号
王占祥,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1051975021828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小孙庄村。
被告人王占祥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6年6月10日上午8时许,王占祥路经王快庄村南时,见张玉秀一人在棉花地里整枝,便上前搭话。交谈中王占祥产生了邪念,趁周围无人,便将张玉秀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张玉秀的裤子欲行强奸。张玉秀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王占祥害怕罪行暴露,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一刀。张玉秀继续大声呼救,王占祥左手卡住张玉秀的脖子,右手用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张玉秀当场死亡。王占祥畏罪潜逃。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已公认不讳,有相关证据佐证,分别为:(1)凶器匕首一把(2)法医尸检报告一份(3)刑事技术鉴定书一份(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5)王占祥供述及辩解材料一份。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交被告人王占祥趁周围无人时,强行撕扯张玉秀的裤子欲行强奸,且在害怕罪行暴露时用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一刀。同时,在张玉秀继续大声呼救时王占祥卡住张玉秀的脖子,用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张玉秀当场死亡,应以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维护法律,声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惩罚犯罪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
××××年××月××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物证清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