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可分为三个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第一部分首部
(一)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写明:“XX 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二)案号。应当写为: X公(刑)诉字[20XX]XX号。 (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及犯罪经历。应依次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四)案由、案件来源和案件侦查过程。
第二部分正文
(一)犯罪事实。应以“经依法侦查查明"引出对犯罪事实的叙述,然后围绕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详细叙述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确认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二)证据。在叙述犯罪事实后,另起一段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引出列举的证据。
(三)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三部分尾部
(一)受文单位。应当写明: “此致”“XX市人民检察院"。
(二)文书制作单位。应当写明: xx市公安局。
(三)日期。应当写明移送审查起诉的年月日。
(四)附注。应当写明:“本案卷宗XX卷XX页"“随案移交物品XX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