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万松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出庭之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调查审理,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松涉嫌故意杀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在犯罪后有投案自首情节。案件发生后,万松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判决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时还尚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松1989年7月2日出生,至其2007年5月4日发生犯罪行为时,其尚不满18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尚不满十八周岁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三)本案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万松与被害人陈平系邻居,2007年5月4日早上,万松在院里朗读英文,陈平下夜班回来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兴,便冲到院中大声斥责万松。万松不服与其发生争执,陈平非常生气,上前一把夺走万松手中的英文课本转身回屋。当天下午7时许,万松放学后欲向陈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课本,便来到陈平家向陈平索要课本。陈平余怒未消,起身边骂边推万松出门,此间两人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陈平手中的水果刀将万松的左手背划伤,万松见状便夺刀,水果刀划伤了陈平的颈部,陈平双手捂住伤口,刀掉在地上,万松捡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陈平刺了数刀后逃离现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杀人的水果刀不是万松事先准备好的,而是陈平自己的,且陈平先用该刀划伤了万松的左手背。由此可见,被告人万松当时的行为属于过分激动下的冲动行为。辩护人希望法庭判决时能注意到这个细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且其平时表现良好。犯罪后,被告人万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学校同学对此也深感震惊,认为万松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平时表现较好,此案发生纯属意外。校方亦证明此前万松未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万松只是因为一时激愤犯下了罪行。因此,鉴于其平时表现、犯罪后的良好表现以及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侧重于教育的宗旨,对被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辩护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