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王大民,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晋江县海滩村。1987年-1993年上小学,1993年-1999年上中学,1999年至今务农。
被告,晋江县小樵镇工商所。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于2007年9月3日开出的(2007)晋行罚字第208号《晋江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归还王大民其没收的10袋化肥与1000元罚款。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9月3日下午2时许,晋江县小樵镇工商所工商执法人员张小秋、孟宪民到辖区海滩村检查商品质量时,在王大民开设的百货副食店内发现有10袋尿素化肥,认为是超范围经营,当即开出(2007)晋行罚字第208号《晋江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10袋化肥并处罚款1000元。尽管王大民解释说该化肥“一担挑”是王小六临时存放的,并有本村农民张强、刘雪可以证明,但工商执法人员仍坚持该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化肥“一担挑”是王小六临时存放的,并不属于自己百货副食店的经营商品,所以不存在超范围经营。因此,晋江县小樵镇工商所工商执法人员不应当对王大民出具《晋江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也不应当对王大民进行没收10袋化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该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事实有本村农民张强、刘雪可以证明。因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大民
2007年××月××日
附: 1、本起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