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x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李小莉,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人,住XX市XX中学宿舍,系X市XX中学教师.
被告武致远,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市人,住双市XX街XX号,
系XX市XX移动公司职工.
案由:离婚。
原告李小莉与被告武致远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 年国庆节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子武凯(现年4岁)。后因武致远脾气暴躁,夫妻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2月,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开始分居. 2014 年底,李小莉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为此,李小莉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2015年9月5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小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儿子武凯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2)夫妻婚后未购置共同财产,但在被告父亲盖房和装修时,自己用个人婚前存款为其偿还债务3万元,这笔钱被告应当退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小莉与被告武致远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武凯(现年4岁)由原告李小莉抚养,被告每年给付孩子抚养费2万元。其余抚养费由原告李小莉承担。武致远享有子女探视权,每半月探视一次。
(三)原告李小莉在被告父亲盖房装修时投入的资金,经双方协商,被告武致远同意- -次 性给付2万元(已当庭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志刚
2015年11月21日
(院印)
书记员: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