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约定事项是指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通过此类条款,贷款人可以控制和督导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约定事项主要包括:
(一) 消极担保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以自己(有时还包括子公司)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持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消极担保条款意在限制借款人为另一债权人设定担保权益,从而使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在受偿顺位上不得不排在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之后。倘若借款人有违约为他人设定担保权益之虞,一些国家允许贷款人向法院申请发布禁令,予以制止;在借款人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一般虽无权要求法院撤销其他债权人已获得的担保权益,但可对借款人采取有关救济措施以减少损失;如其他债权人明知贷款人负有消极担保义务却接受其担保权益,贷款人还可以在一些国家提起侵权之诉。
(二) 平等位次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得厚此薄彼。同样,平等位次条款的效力仅及于借贷双方,贷款人无权诉请取消借款人对第三人已做的优先清偿。但此举一经发现,贷款人即可采取加速到期等违约救济措施,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一面遭受更大的损失。然而,一旦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因无法排除一些享有法定优先权的无担保债权,平等位次条款便失去了作用。
(三) 稳健经营承诺条款。稳健经营承诺条款是任何一个借款人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贷款人的利益所在。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借款人不得违反与借款人、借款人财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和行政命令等,除非这种违反不会对借款人造成实质性的不利结果;借款人应按时照章纳税;借款人不得放弃其享有的为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权利;借款人应该按照其所在行业的通常标准和管理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使其资产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及借款人应取得与贷款协议履行有关的政府批准、许可、授权;等等。
(四) 财务约定事项。这一条款主要规定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根据财务约定条款,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旦借款人违反这些规定,贷款人可赶在借款人实际破产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五) 贷款用途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否则,贷款使用不当,可能导致借款的经营失败,以致丧失清偿能力。
(六) 保持资产条款。这一条款主要用于禁止借款人通过一项或者一系列相关或不相关的行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从而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落空。
(七) 保持主体同一性条款。为防止借款人本身发生剧烈变动给贷款人带来潜在的风险,贷款协议往往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体的同一性:(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其经营性质和范围;(2)禁止借款人与其他公司、企业合并;(3)除非贷款人认为借款人的重组不会影响其履行贷款协议的能力,否者借款人不得重组;(4)除非得到贷款人同意,否者借款人不得改变其内部组织结构,并应保持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稳定;(5)借款人不得擅自修改公司章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