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GATS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 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的服务除外。
(二) 服务贸易。1、跨境提供。这指的是自一成员国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的情形,不涉及服务提供者以及消费者物理位置的移动,而是服务自身发生了跨境的位移。2、境外消费。GATS的规范重心在于对服务消费国政府行为的约束。而境外消费方式的基本特征在于服务是在消费国领域之外交付和使用的。3、商业存在。按照GATS的规定,商业存在系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了提供服务的目的而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的法人,或创办或维持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4、自然人流动。基于服务的无形性以及生产、消费和交易过程的同步性,服务提供者在短期内向消费者所在国流动的方式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基本形式,而这种人员流动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方面,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海外市场通过“商业存在”发展服务贸易时,必然要输出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以支持该商业存在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传统上也会向海外市场输出大量低技能劳动力。
(三) 成员的措施。
(四) 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