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合格的投资者
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MIGA公约》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无论是否私有企业,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二、合格的投资
合格的投资,指的是可申请成为MIGA担保合同标的的投资。《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为了保证承保的投资符合本机构的发展目标,同时也为了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东道国对本机构承保投资采取“敌对”行动从而使投资者<投保人)以及本机构(承保人)遭受损失,《MIGA公约》除了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包括现有投资的更新、扩大或发展以及利润的再投资),还特别要求该投资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具备经济合理性;
2、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这一点以东道国事先批准MI-GA对该项投资的担保为准);
4、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
5、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三、合格的东道国
MIGA的宗旨是要促进外国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为了尽可能避免承保投资遭遇政治风险,《MICA公约》要求投保的投资在东道国能享有“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因此,MIGA在作出每一项承保决定之前都必须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审查,以确定所谓“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是否存在和有所保证。
四、承保的险别
和各国国家投资保险制度一样,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值得注意的是:《MIGA公约》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的险种:“违约险”。
五、代位求偿权
《MIGA公约》规定,MIGA -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己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
六、分保与“赞助担保”
1、《MIGA公约》规定,对于成员国、或成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成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己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CA可以提供分保。
2、此外,《MIGA公约》“附件一”还规定任何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可自行筹款,在本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即不限于具有成员国国籍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即“赞助担保”。《MICA公约》有关担保业务的各项基本规定同样适用于“赞助担保”;不同的是“赞助担保”的投保人(即跨国投资者)不受国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