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信息披露的文本,以中文制作;需要提供外文译本的,应当提供一种通用的外国语言文本。中文文本、外文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3分)
(2)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格式和方式披露。(3分)
(3)关于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中期和年度报告。(3分)
(4)关于股东股份变动报告和公告。任何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份达到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5%时,应当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做出报告并公告,说明其持股情况和意图。(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