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破产企业所有,如他人的寄存、寄售物品,或破产企业租赁的他人财物,其所有权属于他人。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该物。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2)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
(3)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是对处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之下的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
抵消权的行使条件是对破产企业拥有债权的同时,他对其负有相同数量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