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引进分期缴纳制。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依然未被确立。
1、《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但与此同时,《公司法》第26条又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公司法》第8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二、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实行双轨制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境内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公司,不适用于外商投资组建的公司。外商投资设立的公司,其资本制度适用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总体上讲,《公司法》上规定的资本制度相对灵活,而外资法中的资本制度则要严格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