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本案中是向公司内部股东转让,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答:
股东B、C、D、E的主张不成立,因为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无需经其他股东的同意,也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答:
支持股东A的诉讼请求,判令股东D、E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交付股权,判令公司依法履行股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