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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39.某有限责任公司有A、B、C、D、E五名自然人股东,公司股权比例结构为:股东A占34%;股东B占30%;股东C占18%;股东D、股东E各占9%。该公司章程有关股权转让的约定与《公司法》规定相同。 2008年9月,股东A分别与股东D、股东E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A受让D、E各自拥有的全部股权。合同签订后,A即按约向股东D、股东E支付了股权受让款。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股东A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达52%,因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遭到股东B、股东C以及公司( B系法定代表人 ) 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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