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征税可以分为法律性双重征税和经济性双重征税。
法律性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第一, 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以及各国所得税制度的普及化是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重要原因。第二,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的另一重要原因。在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上,又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三种类型。经济性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有:对公司利润和股息的重复征税和对财产和股权财产的重复征税。
解决的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有:第一,
运用冲突规范解决,主要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单边冲突规范解决,即以冲突规范将某一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其二是双边冲突规范解决,即将某一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划归双方。第二,
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可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第三,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因国外所得而向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作为扣除项目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就其余额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第四,
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按本国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汇总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允许其将因境外所得而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从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有:从公司环节对分配利润的防止,主要指股息扣除制和分劈税率制;从个人环节对取得股息的防止,主要包括归集抵免制和其他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