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国民待遇原则。指在工业产权保护上,各成员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某个成员国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以本国国民能够享受的同等待遇。
第二, 优先权原则,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此后一定时期内,同一申请人或者他的继承人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工业产权申请保护时,该后来的国家应当把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看作是在后来的国家的申请日期。
第三, 各国工业产权独立原则,指各国依据本国的法律决定是否给予某一申请以工业产权保护,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其他国家对同一申请是否给予工业产权不应当作为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