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解析:无效民事行为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1)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超越其经营范围或业务活动范围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如果仅是局部内容存在缺陷,而其余部分不存在缺陷,并且仍然可以单独设定、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那么存在缺陷部分属无效或被撤销,其余部分则仍然可以有效。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其法律后果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责任。《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