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为这幢楼房的一半。即3间房屋。另3间房屋属于李中仁的配偶付琴所有。因为这幢楼房是李中仁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对李中仁遗产有继承权的人是:
A、付琴有权继承,因为付琴是李中仁的配偶,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B、李文博有权继承。因为李明先于李中仁死亡。此时适用代位继承,即由李明的晚辈直系血亲李文博代李明之位。继承李中仁的财产。
C、王兰兰有权继承。此时适用转继承。因为李红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继承的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付琴和王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