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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以第二份遗嘱,即公证遗嘱(小儿子建平持有的遗嘱)为准。理由: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以公证遗嘱为准。(2)应当给大儿子王建国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遗产由小儿子王建平继承。理由:虽然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但这份遗嘱为给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大儿子王建国留下必要的遗产,所以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