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解析:(1)甲的遗嘱部分无效。因为遗嘱没有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甲的女儿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她是小学音乐教师,根据《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分割遗产时.根据有利于发挥遗产使用效益的原则,应认定钢琴是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应照顾给最需要的人所有。
(3)作为继承人,甲的父母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以,甲的父母应首先分得遗产。
(4)甲的儿子虽说不愿参加诉讼,但其并没有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其仍然是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分给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