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通常情况下,交付时间即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的时间,通常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确定。法律或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时,一般以完成下列行为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其一,出卖人送货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到预定地点,由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其二,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寄的,出卖人办理完托运或邮寄手续后即为交付;其三,买受人自己提货的,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付十年;其四,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实际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纪委交付时间;其五,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以办理完法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标的物风险负担。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损毁灭失的风险归属。风险负担转移以标的物交付时间为准。标的物交付前,风险负担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负担转移与买受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当事人一方给付延迟的,应负担延迟中发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