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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仲裁的案件比较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