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行政区政府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2分)
(2)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政府组织权、主要行政官员的任免权、非常状态宣布权、外交权和防务权。(2分)
(3)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提案权、人事任免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等广泛而丰富的具体权力。(2分)
(4)中央人民政府设港澳事务办公室作为专门机构管理特别行政区事务;(1分)外交部内专设港澳台司协调处理有关涉外事务;(1分)国防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向特别行政区派驻军队执行防卫任务的形式参与特别行政区事务;(1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分别设立了驻北京办事处,担负与中央政府沟通联络的职能。(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