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生育活动造成的劳动能力暂时丧失是正常的生理活动引发的,一般不用特殊治疗,而重在休养与营养补充。而失业、工伤等风险带来的收入损失,一般与生理活动无关,大多是社会因素造成的。生育引起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又与年老带来的劳动能力丧失不同,不是劳动收入的长期断绝,而是收入的短暂性中断。
(2)生育保险费用的性质,不仅是为了维护妇女劳动者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而且对于实现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数量的合理性和质量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
(3)生育保险对象仅包括已婚女性劳动者。也就是说,只有已婚女性劳动者才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当然,这不排除她们的子女、配偶也分享一定的待遇。这体现了现代社会对妇女和婴幼儿的保护及对家庭的关照。生育保险以参加社会劳动的妇女劳动者原来的收入水平为标准,对妇女劳动者因生育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帮助。
(4)生育保险在我国只适用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婚妇女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妇女劳动者的生育、非婚妇女劳动者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不能享受生育妇女社会保险待遇。这就是说,生育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分配制度,它要受到国家有关政策的约束。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非法生育一律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由于孕妇在临产分娩前的一段时间,已经行动不便,不宜工作,分娩以后,也要一段时间恢复身体健康和照顾婴儿,所以女职工的产假包括产前和产后两个阶段,孕妇可自愿决定产假是产前产后混合使用还是全部用于产后。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产妇和婴儿健康,达到生育保险的目的。
(6)其待遇水平一般均高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不仅仅为了弥补妇女劳动者的收入损失,也是保障国家所需的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所绝对需要的。生育活动得到社会保障,意味着不仅保障了妇女劳动者本人健康的恢复和增强,还保障了劳动力后备的增强。可以说,生育保险所保障的,是名副其实的劳动力扩大再生产,超过失业、疾病社会保险对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保障意义。这是生育保险待遇要高于其他险种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