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1 分)
第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2 分)
第三,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 分)
第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地方(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国务院批准省级地方的区划并批准省以下地方的建置和区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2 分)
第五,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区人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2分)
第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也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服从国务院。(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