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传统税法理论,税收的无偿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无需承担任何税法的义务,故税法的解释很少考虑纳税人的权利。仅仅关注如何促使行政机关运用最少的人力物力征得最多的税收。因此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偏重于“有利于国库原则”。(3分)
(2)随着纳税人权利的勃兴和私有财产保护的盛行,税法解释的原则逐渐转向“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价值取向。(2分)这是借鉴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或“不利解释规则”提出的。该规则是指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加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的解释。(2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法律地位与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的法律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很相似。(2分)
(3)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解释税法者,又是税收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这就存在很大的角色冲突。(1分)因此,税法解释采取“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符合现代税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价值取向。(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