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错误:
①本案甲区法院宁有管辅权,不应当移送至乙区法院。(1分)因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包括甲乙内丁四个区。(1分)
②不应当将吴小林列为共同被告。(2 分)因为吴小林是A市晚报社职工,其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由其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2分)
(2)不影响。(1 分)因为赵兴和秦星提起的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1 分)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 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I分)
(3)吴小林为上诉人。赵兴为被上诉人。A山晚报社为反诉中的原审原告。(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