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和约束机制不同:刑事证据的采用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和约束,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虽然在认识和运用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和规则,但却不必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时间限制要求不同:前者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都要受到相应的诉讼期限的限制,后者在收集、运用的过程中没有时间方面的限制要求,不会因为超过一定时间就失去其证明效力或者不允许使用。
(三)运用证据的主体不同:前者的运用主体是法律特殊规定的;后者的运用主体没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收集和提出并运用。
(四)证据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的适用范围受到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的相关法律的调整,后者适用范围广泛。
(五)证据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不同:前者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均受到司法人员的主观条件以及整个办案过程中的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