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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警示时间不当。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就应当对产品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其预防方法予以警示说明,并负有持续性警示义务。(2 分)(2)警示内容不当。生产者应当对产品所具有的性质和特殊使用方法、可预见的使用危险等予以警示。(2 分)(3)警示方法不当。生产者应当在产品的合适位置,以醒目的字体或标志揭示产品的特殊使用方法,特殊危险及其预防方法。(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