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承销包括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2分)本案中的承销属包销。(1分)
(2)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由A 公司单独承销不合法。(1分)以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2分)
(3)A公司擅自提供股票发行溢价违反了其与甲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包销协议。(2)A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所承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承销商的义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承销商对所承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