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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了一些财产 禁止设定抵押担保,这些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1分)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许可抵押的除外;(1分)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置;(1分)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1分)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1分)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