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共享。(1分)监督金融市场的基础也是金融信息的调查与统计,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监督机构也有权要求被监管对象报送财务资料以及相关信息,但各自关注的重点不同。为避免增加报送机构的成本,同时也提高各监督者之间的监管效率,《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规定了信息共享制度。(2分)
(2)检查建议。(1分)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政策或维持金融稳定职责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银监会对特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2分)
(3)共同制定特定事项的规则。(1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运行的检测与银监会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只有侧重点不同,在业务领域上有时是交叉甚至重合的,这就需要两个机构进行互相配合。(1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列举了一些需要两家机构共同决定的事项。如支付结算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对于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银监会应当会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处置制度等。(2分)